2024年1月,珠海香洲某廢舊金屬回收處理廠因在廢舊金屬裝卸、分揀、切割、壓塑作業時產生噪聲超過工業噪聲排放標準,被珠海市生態環境局處行政罰款3.5萬元。該廠經營者經評估無法通過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業噪聲達標排放,為此主動提出停止作業、實施搬遷。

 

2023年下半年,市生態環境局香洲分局接到群眾反映,珠海香洲某廢舊金屬回收處理廠加工作業噪聲擾民。執法人員經排查確認后,指導噪聲源頭單位采取加高廠區圍擋等措施降噪,該廠也通過調整開工時間、盡量控制裝卸貨噪聲等方式減少噪聲擾民影響。但經執法巡查了解和周邊居民反饋,該廠在廢舊金屬裝卸、分揀、切割、壓塑作業時產生噪聲擾民情況依舊存在。

為保證公正科學執法,執法人員在對該片區摸排的基礎上鎖定噪聲源頭,詳細摸清該廠作業規律和廠區布局等情況,聯合珠海市東部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于2023年9月選取該廠廠界不同點位進行噪聲監測。執法和監測人員在監測過程中,按規范進行廠區噪聲背景值測驗,剔除周邊背景噪聲對監測結果的影響,對監測工況進行音像視頻記錄,并現場經該廠經營者據實對監測點位、時間、噪聲背景值處理、廠區作業等工況情況進行確認,確保監測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噪聲監測報告顯示,該廠東、南廠界監測點位噪聲值均超過了《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限值,屬于超標排放。

該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市生態環境局香洲分局據此按程序進行立案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處罰,于2024年1月5日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廠處行政罰款3.5萬元。

市生態環境局香洲分局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堅持普法宣貫、執法處罰與服務并重,一方面向投訴居民耐心介紹案件查辦程序,一方面對涉事企業經營人員進行了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普法宣傳。

鑒于該廠區域規劃及土地性質等問題,該廠經營者評估無法通過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業噪聲達標排放,為此主動提出搬遷方案,另行選址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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